近日,溫州的曹女士向紅星新聞爆料稱,她在二手交易平臺上出售勞力士手表時,意外被卷入一起詐騙案,并被警方列為網(wǎng)上在逃人員。曹女士退還14萬元交易款后,被取保候?qū),但警方至今仍未追回她出售的手表?/div>
曹女士堅稱,14萬元交易款應為善意取得的財產(chǎn),即使該筆資金存在爭議,也應等到案件事實查清后再依法處理,因此她認為自己有理由不退款。同時,她對警方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表示質(zhì)疑,認為缺乏法律依據(jù)。
隨后,紅星新聞記者從辦案人員處了解到,曹女士已被解除取保候?qū),排除涉案嫌疑,警方已查明購買手表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目前犯罪嫌疑人潛逃至境外,案件還在偵辦中,警方會盡全力追回涉案手表。此外,該犯罪嫌疑人還涉及其他詐騙案件。
女子出售二手勞力士手表“惹禍上身” 警方已解除其取保候?qū)彛懦右?/strong> 曹女士講述,6月23日,她在二手平臺上出售自己的一只勞力士手表,有買家聯(lián)系要求線下見面交易,約定以148000元價格成交。當天15時許,買家派人來曹女士家附近取走勞力士手表,轉入曹女士銀行卡14萬元,支付寶再轉賬8000元。
當晚,曹女士發(fā)現(xiàn)自己的銀行卡被凍結,第二天一早便來到溫州市公安局龍灣區(qū)分局中心派出所報案,將其遭遇向警方反映,派出所工作人員了解后發(fā)現(xiàn)她已被貴陽警方列為網(wǎng)上在逃人員。該派出所隨即與貴州省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分局經(jīng)辦人取得聯(lián)系,并將其報案筆錄以及與案件相關的交易記錄和視頻材料提供給貴陽警方。 溫州市公安局龍灣區(qū)分局中心派出所向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分局刑偵大隊出具的“調(diào)查情況說明”顯示,“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材料可以排除報案人曹女士涉嫌詐騙相關犯罪活動的嫌疑,現(xiàn)報案人曹女士也愿意積極配合貴局徐某某被詐騙案的偵查,因報案人曹女士也是本案的被害人,自己也損失案值十幾萬手表一只,希望貴局能否盡快依法對其刑拘在逃刑事強制措施進行變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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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14:43 上傳
溫州市公安局龍灣區(qū)分局中心派出所出具的調(diào)查情況說明
曹女士稱,貴陽警方仍要求溫州警方對她進行控制,并告知退回14萬元給貴陽被害人徐某某后,才能變更刑事強制措施。因銀行卡被凍結,曹女士的家人經(jīng)過商量,于6月25日另行籌錢將14萬元退還至貴陽被害人徐某某父親的銀行卡上。當日,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分局對曹女士變更為取保候?qū),曹女士得以回家?/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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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分局對曹女士變更為取保候?qū)?/div>
7月4日,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分局刑事偵查大隊出具了排除曹女士涉案嫌疑的“情況說明”。說明稱,曹女士的涉案銀行卡于6月23日15時46分49秒收到一筆14萬元人民幣,該14萬元涉及該局正在辦理的“云巖區(qū)徐某某被詐騙案”,經(jīng)核查曹女士目前排除涉案嫌疑,現(xiàn)該局受害人已收到曹女士退還的14萬元。曹女士稱,9月24日,她接到貴陽警方的電話稱,警方已郵寄她被解除取保候?qū)彽南嚓P文書,但其至今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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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紅星新聞記者致電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分局刑事偵查大隊詢問案件進展,接線人員稱非該案辦案人員,不了解情況。隨后,記者從辦案人員處了解到,警方會重新郵寄一份曹女士被解除取保候?qū)彽奈臅!敖獬司团懦ㄗ靼赶右桑┝,這個案件和她就沒什么關系了!痹撧k案人員表示,警方已查明購買手表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目前犯罪嫌疑人潛逃至境外,案件還在偵辦中,警方會盡全力追回涉案手表。此外,該犯罪嫌疑人還涉及其他詐騙案件。記者詢問為何退款才能取保候?qū),對方暫未回復?/div>
律師說法: 構成善意取得,有理由不退還 曹女士因此損失了一塊價值十幾萬元的手表,她表示自己也是本案的被害人之一,14萬元打入她的銀行卡中應該為第三者善意取得的財產(chǎn),即使該14萬元涉案資金存在爭議,可等到案件事實查清后再依法歸還。曹女士認為自己有理由不退款,質(zhì)疑警方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行為不合法。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向紅星新聞表示,若曹女士沒參與任何詐騙活動,并且能夠自證清白,加上龍灣區(qū)公安分局中心派出所出具的調(diào)查情況說明顯示,排除曹女士涉嫌詐騙相關犯罪活動的嫌疑。在這些前提下,曹女士有權要求警方解除對其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至于曹女士所得的14萬元交易款退還與否,趙良善表示不能一概而論!半m說刑法第64條明確規(guī)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chǎn)部分執(zhí)行的若干規(guī)定》第11條對應予追繳的贓款作出了例外規(guī)定,明確了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執(zhí)行程序中不予追繳。作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對該涉案財物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趙良善稱,換言之,當善意取得與追繳犯罪所得發(fā)生沖突時,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應當被保護。而該案中,曹女士通過正常的合同交易方式,且無惡意串通的情形,所以曹女士獲取這筆14萬元款項,構成善意取得,有理由不退還。
趙良善指出,從側面來看,在曹女士無詐騙犯罪行為、善意取得此筆14萬元的背景下,警方仍要求其退還款項,且將退還款項作為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的附加條件,警方的這一做法于法無據(jù)。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告訴紅星新聞,在案件偵查過程初期,警方有證據(jù)指向曹女士可能與該案件有關,啟動追逃程序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而在后續(xù)偵查中發(fā)現(xiàn)曹女士嫌疑較小,采取變更取保候?qū)彽膹娭拼胧┮彩呛戏ǖ。“警方采取比較有效和及時的措施,通過技術手段監(jiān)控贓款,對轉入轉出的賬戶進行凍結,警方的這些行為是合法且合理的,但是不應當在已經(jīng)轉入曹女士賬戶后,要求曹女士退還。”
付建表示,從曹女士的立場來說,通過合法的網(wǎng)絡交易平臺進行交易,沒有與買家有串通、勾結的行為,交易合法有效,曹女士通過勞力士手表獲得的交易款屬于合法所得,因此警方要求曹女士返還的行為有待商榷。 來源:紅星新聞記者 羅丹妮 圖據(jù)受訪者 版權歸屬原作者,如有侵權請聯(lián)系刪除 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