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
布告
罪犯蔡瑩洛,男,漢族,1988年6月17日出生,廣東省陸豐市人,農(nóng)民。2015年9月至同年11月,李俊鵬與林和益多次在廣東省深圳市共謀從廣東省陸豐市甲子鎮(zhèn)走私、販賣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至境外。其間,李俊鵬回陸豐市甲子鎮(zhèn)找鄭黃創(chuàng)、鄭森及罪犯蔡瑩洛共同商談毒品交易,商定李俊鵬以每干克人民幣1.8萬元的價格向鄭森、蔡瑩洛購買甲基苯丙胺1100千克,李預付定金1000萬元,余款待買方收貨付款后結(jié)清,毒品由鄭森、蔡瑩洛負責運至陸豐市甲西鎮(zhèn)新寨碼頭(即“殼場”碼頭)交付李俊鵬。12月,李俊鵬分兩次將定金港幣800萬元交給鄭森和蔡瑩洛。
蔡瑩洛收到定金后負責購買制毒原料,并制造甲基苯丙胺。12月22日前的一天凌晨,蔡瑩洛和鄭森將甲基苯丙胺900千克運到甲西鎮(zhèn)新寨碼頭,毒品被搬上李俊鵬的父親雇請的漁船上。當天,船載甲基苯丙胺900千克運至公海海域交付給買方。后李俊鵬到鄭森家中將余款付給鄭森和蔡瑩洛。
2016年1月初,林和益和李俊鵬在深圳市再次商議走私毒品后,李俊鵬遂與鄭黃創(chuàng)、鄭森、蔡瑩洛商定購買甲基苯丙胺2000千克,約定交易價格為每千克人民幣1.8萬元,由鄭森和蔡瑩洛負責將毒品運至甲西鎮(zhèn)新寨碼頭交付給李俊鵬,李預付鄭、蔡定金人民幣2000萬元,余款待買方收貨付款后結(jié)清。
之后,李俊鵬在深圳市收到林和益定金港幣1700萬元,李俊鵬把該款(部分兌換成人民幣)帶回陸豐市交給鄭森和蔡瑩洛。其間,蔡瑩洛、鄭森無法按期制成交易的毒品數(shù)量,李俊鵬向李寶引購買甲基苯丙胺600千克。蔡瑩洛和鄭森在制毒過程中因制毒地點泄露,故找李寶引合伙制造余下的甲基苯丙胺1400千克,由李將毒品半成品載到其承租的位于惠來縣鰲江鎮(zhèn)鳥坑的養(yǎng)殖場,繼續(xù)加工為成品甲基苯丙胺,并運回陸豐市甲子鎮(zhèn)。
同年1月底和2月初,蔡瑩洛、李寶引將甲基苯丙胺運至甲西鎮(zhèn)新寨碼頭,由李陸等人將上述甲基苯丙胺搬至李文員停泊在甲子港內(nèi)的粵陸漁28683號漁船,李文員組織人員在該漁船上接應并將甲基苯丙胺藏入暗艙。2月18日,公安人員從該船中查獲甲基苯丙胺80袋(箱),共計2000.84千克。
本案經(jīng)本院一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并依法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走私、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罪犯蔡瑩洛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的刑事判決。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fā)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于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對罪犯蔡瑩洛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zhí)行槍決。
此布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素材來源官方媒體/網(wǎng)絡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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