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盜竊、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為獲取吸毒資金,被告人宋某(不滿18周歲)到陸河縣河田鎮(zhèn)盜竊了一輛摩托車并將該車低價賣出。宋某還在自己的住處,容留羅某甲(系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三次。宋某還在河田鎮(zhèn)多地,販賣毒品冰毒給陳某乙四次。一天,陳某乙發(fā)了100元的微信紅包再次向被告人宋某購買冰毒,宋某尚未去陸豐購買毒品進行轉(zhuǎn)手倒賣,便在家中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
裁判結(jié)果:陸河法院依法認定宋某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盜竊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
法官評析:本案被告人宋某不滿18周歲,由于沾染了吸毒的惡習(xí),為了籌措毒資,進而實施了盜竊、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行為,最終被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宋某的經(jīng)歷充分說明毒品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危害,為廣大未成年人敲響了警鐘。希望廣大群眾能夠深刻認識本案的警示作用,珍愛生命,遠離毒品,切勿以身試法。 來源:陸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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