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翳希 于 2017-7-25 10:29 編輯
2017年3月26日,一名11歲上海男孩在使用共享單車過程中與客車相撞身亡。7月初,該男孩父母將肇事司機、車輛所屬的汽車租賃公司以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此后不久,該男孩父母追加ofo為被告,索賠878萬元,并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并更換為更安全的鎖具。新聞引起了輿論的廣泛關注,該怎么看待這又一起與共享單車安全有關的案件?
要·點·速·讀
1、法律上看,共享單車有點冤。
2、雖然有主體適格的問題,但案件公益訴訟的姿態(tài)值得贊賞,也為共享單車企業(yè)提了個醒。
3、騎行不應該是一個高危行為。騎行的安全與否,是城市宜居水平的重要標志。騎行安全考驗的不單是騎行者、單車,更是城市。
案件中,共享單車到底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因為高額的索賠,案件有了較高的社會關注度。實際上,案件仍是一起責任相對清晰的交通事故。 在交通事故案件審理中,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核心證據,認定書對責任的劃分,往往就是法庭作出判決的主要依據,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庭將依據事故認定書作出判決。認定書也可以說就是以后事故損害賠償處理的基礎。 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員王某駕駛機動車在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疏于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次要責任。與此同時,靜安區(qū)交警認為,該男孩未滿12周歲,駕駛自行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疏于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
ninja150093080970043.jpg (32.09 KB, 下載次數: 9)
下載附件
保存到相冊
2017-7-25 09:58 上傳
新聞報道,3月26日中午,該男孩與同行3個伙伴(均未成年)騎ofo共享單車時,在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與上海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客車相撞,致使該男孩倒地并從該大型客車前側進入車底遭受擠壓、碾壓,后經上海長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 12 周歲。那這些孩子是怎么騎上共享單車的呢? 人們都知道,在投放初期,ofo共享單車防盜并非智能鎖,而是十分簡單的機械鎖,ofo每一個車牌號碼所對應的機械鎖密碼都是固定的,只要記住對應車牌號碼的密碼就能開鎖,便能免費使用。 有些人使用單車之后經常忘記將密碼打亂,其他人使用的時候不需要密碼,直接按開鎖鍵就能用車。而且機械鎖長時間使用之后,密碼對應的數字鍵會松動,這樣即使車的密碼被打亂,也可以輕松“破解”。 上鎖的車輛都可以輕易使用,更何況還有許多的ofo并沒有上鎖。容易破解密碼的小黃車加上沒有上鎖的小黃車,這就是孩子們能輕易騎上共享單車的原因。 所以有人認為,共享單車不能有效鎖止,讓未成年人輕易使用,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共享單車企業(yè)應當承擔責任。 這個看法混淆了交通事故中的因果聯(lián)系。 從事故認定書看,事故是未成年騎行者和大客車司機違反交通規(guī)則引起的。共享單車與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死亡結果之間不構成必然的因果關系。也就是說,這是一輛誰的車、密碼鎖是否容易打開都和最終事故的發(fā)生之間沒有關系。 人們對引起損害結果發(fā)生的因素不應該無限的向前追溯。進行責任認定時,也不應該過分強調那些間接性的、對事故發(fā)生沒有直接決定性的因素。 那么密碼鎖容易打開到底是不是問題呢? 從法律的邏輯上看,即使是存在偷騎現象,也不宜去強調單車所有權人、管理者防止單車被人偷騎的高度注意義務,因為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單車很難被認定為是具有高度危險性的物品,騎單車不能被看成是和開機動車等量齊觀的高危行為。 最后,高額賠償在中國法律中也沒有依據。依據法律精神,損害賠償僅是用于彌補當事人損失,損失多少,賠償多少,不存在差額,所以即使共享單車運營商最終被判決承擔了賠償責任,也僅是在次要責任的范圍內,基于人道,承擔比索賠數字小得多的責任。 公益訴訟的姿態(tài),對高歌猛進的共享單車是個提醒除了878萬天價賠償要求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原告同時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并更換為更安全的鎖具。 這是一個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訴訟請求,盡管按現行法它很難獲得支持,但是它體現了一個有意義的姿態(tài)。 檢索可以發(fā)現,偷騎共享單車導致未成年人傷害的案例其實早已不止一起,6月份在成都,就有一起幾乎同樣的未成年人偷騎共享單車事件,結果造成一名8歲男孩肝臟破裂,不得不連夜完成肝臟部分切除手術。
ninja150093069613710.jpg (40.17 KB, 下載次數: 18)
下載附件
保存到相冊
2017-7-25 09:58 上傳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對污染環(huán)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7年《民訴法》修訂后該條新增了一款,“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fā)現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guī)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guī)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guī)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font> 這說明雖然目前公益訴訟主體仍不包括個人,但也從消費者協(xié)會、環(huán)保組織等發(fā)展到檢察機關,趨勢是公益訴訟主體在增加,公益訴訟的力量在增強。 本案原告這個訴訟請求顯然會遇上主體不適格的問題,可見這是個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的表態(tài)之舉。但如果能引起社會重視,形成監(jiān)督氛圍,那么類似未成年人受害事件就可能減少。 你可以說密碼鎖不是共享單車安全的關鍵,那么車身噴涂明顯的“12周歲以下兒童禁用”標識,對不當使用情形,進行更明顯的警示說明,也應該成為企業(yè)的必要選項。 向其他國家標準看齊,為每一個使用者配備完整的頭盔護具等裝備,也應該成為發(fā)展趨勢。 騎行不是高危行為,單車回歸城市后應得的承諾7月份來自北京公交集團的消息,2017年城六區(qū)公交客流同比下降12.2%。本月底起,北京公交將進行多批次密集重塑,公交線路將向線網覆蓋薄弱地區(qū)、有客流需求的遠郊區(qū)做“加法”,對中心城區(qū)重復線路做“減法”。分析認為,共享單車的爆發(fā)式增長是中心城區(qū)公交客流下降的原因之一,共享單車已經對公交客流產生了不容忽視的影響。
ninja150093075430800.jpg (30.58 KB, 下載次數: 13)
下載附件
保存到相冊
2017-7-25 09:58 上傳
南方都市報、廣州市交通規(guī)劃研究院、摩拜單車聯(lián)合發(fā)布的《2017年華南區(qū)共享單車出行報告》顯示,華南45%的共享單車騎行集中于早晚高峰時期,分別超過1000輛地鐵、1.5萬輛公交或30萬輛出租車的載客量,相當于19%的城市公共交通運力;廣州有63%的共享單車出行與公共交通進行接駁,成為解決最前與最后1公里出行的方式之一。 這是城市在極短的時間內滄海桑田般的變化,趨勢是單車回歸。 回歸后的單車,不應當成為一個高危物品,而應當仍是安全的、輕松的、普通人使用起來門檻很低的生活用品。 騎行不能成為高危行為,這不僅僅有賴于共享單車產品的改進,更有賴于城市給出適宜的騎行環(huán)境——恢復被侵占的自行車道、行人和單車優(yōu)先、汽車讓行成為習慣。 來源:騰訊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