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家住江蘇省無錫市江陰月城的陳先生真是覺得很委屈,停在自家門口的車居然“撞”死了人,自己還因此被死者家屬告上了法庭,要求巨額索賠。近日,江陰法院審結了該起交通事故糾紛。
歲末年初聚會多,喝酒當然是在所難免。這一天晚間,朱某與一眾朋友喝完酒后,駕駛著電瓶車回家,當時已是凌晨一點多,田間村道光線昏暗,朱某喝得醉醺醺,電瓶車開得歪歪斜斜,不甚就撞到了陳先生停在自家門口的小轎車,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交警大隊作出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見書,載明“死者朱某由于顱腦損傷死亡,送檢的朱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其含量為2.40mg乙醇/ml血液;朱某夜間醉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未及時察明車前情況,撞到停放在水泥場地上的轎車,造成事故。根據相關規(guī)定,醉駕的朱某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原告堅持認為,陳先生也應該承擔部分責任。
原告據此當庭向陳先生索賠四十余萬元。陳先生覺得很冤枉,他表示,自己每天都這么停車,而且車輛離村道還有五六十公分的距離,根本不會影響電瓶車的通行。
原被告雙方各執(zhí)一詞,爭論不休。為了查明案件事實,開庭前,承辦法官帶著當事人雙方到事發(fā)現場勘察情況,也確定了事故發(fā)生時陳先生將車停放在自家水泥場地上,確實與相鄰的村道之間存在一定的間距。
盡管不需要承擔責任,但法官解釋,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因此,陳先生需在無責賠償范圍內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又因陳先生在保險公司承保了商業(yè)險及不計免賠險,他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經過計算,最終,法官做出了由平安財產保險公司賠付原告親屬10萬余元的判決,并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喝酒莫開車,開車莫喝酒,即使你駕駛的是非機動車,也可能對自己的生命財產造成損失,給親人帶來莫大的悲痛。
來源:揚子晚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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