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鄭溢濤 于 2011-11-29 11:30 編輯
城外尤須放眼量 鄭溢濤 拆除坎下城周邊違建之役雷厲風行,各方矚目,群情雀躍。然而,群眾同時也不愿看到,此役只是個特例。不少人認為,因為坎下城是個特殊的存在,違章建筑破壞文物肆無忌憚不僅眾憤難平,也引起了省里上級部門的關注,才有了這場鐵腕整治行動。他們假設:如果這次面對的不是坎下城呢? 令人欣慰的是,政府的態(tài)度很明確,堅決不將此役當做特例。代市長吳紫驪于開拆當天看望工作人員時提出,要努力把這件事做成一個汕尾在新一輪發(fā)展中加強社會管理、建設幸福汕尾的標本。在次日的現(xiàn)場會上,市有關領導更是不失時機對“標本”的內容作了具體總結,寄望各級政府部門汲取此役的經驗,結合實際舉一反三做好相關工作。這些言辭和行動,可謂主動解答了民眾的疑慮,趁熱打鐵回應了民眾的期許,理應視為政府施政理念與公眾訴求的一個契合。 標本就是范式。它具有某種普適性,意義在于可資借鑒和推廣。即無論別的的對象具有什么歷史現(xiàn)實背景差異,都能在被定為標本的事件中體現(xiàn)出來的法理精神、方法指向、行動路徑等方面,找到可參照的原則。其中的法理精神一條,更是必須共同遵照的鐵律。具體到本次坎下城之役,一系列措施,核心在于“法為上,人為本”,在于“依法依規(guī)有序穩(wěn)妥推進”,這是不以有沒有特殊地位為轉移的恒定導向和原則,在這一導向和原則面前,個個平等。公眾之所以有“假設這次面對的不是坎下城”的疑問,其實明白表達著這樣一種期待:對于坎下城之外發(fā)生的一切“踩紅線”、“闖紅燈”的行為現(xiàn)象,不管踩到、闖進的是不是“文物保護單位”,是達官貴人還是販夫走卒的領地,都能依法依規(guī)及時有序予以整治,不含糊、不推諉、不懈怠,拒絕一切“雙重標準”。這其實也是長期以來公眾對政府治理、公務人員在權責的規(guī)范軌道上常態(tài)、恒持以行的期許。這一期許,甚至包含著“可以推廣到所有公共服務領域”的合理指向,如:某些公共設施的問題,為什么經年累月得不到妥善解決?一部分公民個體的合理訴求,為什么長期求告無果?等等,可以說,這其中的種種,也正期待著一個個“標本”的出現(xiàn)。 本次坎下城之役,不管群眾怎么不愿看到是個特例,不管政府確實沒當做特例,也改寫不了坎下城是文物保護單位的事實。即使我們今天不作“如果違章建筑剛開建時堅決制止就可以大大降低執(zhí)法成本”之類的假設(這其實是問責層面的真問題),也不妨來作另一個假設:如果這次這個標本不是綻放在特殊的坎下城里,而是在其他地界,標本的意義是不是會更大些呢?再進一步假設:無論在何處,無論何類問題,無論涉及到誰,只要是有人“踩了紅線”、“闖了紅燈”,見一個就能及時妥善處理一個,銷號一個,豈不是無所謂“標本”,又何須“標本”? 總之,竊以為坎下城之役給人的最大思考是:城內保護仍須盡力,城外管理更待真功。還有,關于“標本”問題,我們也許應該看到,“標本治理模式”只是政府向高效、高權威轉型時期的非,F(xiàn)象,多半是源于某些政府職能部門履職狀況弱化的無奈選擇。一旦職能部門在科學、剛性的問責機制下基本保證恪盡職守,各自掃好門前雪,并形成常規(guī)化,“標本治理模式” 也就可以逐漸告別了。所以說,社會管理,不用“標本”示范而又能獲取高效和權威,才是常態(tài)。這不是凌虛蹈空的囈語,是社會建設和管理的題中之義。只要各職能部門都自覺信守權責本分,及早“從人民群眾最關注最較真的一件件事情抓起”(鄭雁雄書記日前在市委黨校報告時的話),強化問責,我們真的就無須什么“標本”! 201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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