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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豐] 海豐:烈屬養(yǎng)子打贏官司 民政局仍不肯頒"光榮之家"門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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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主
    發(fā)表于 2011-9-1 20:20: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后由 小陽光 于 2011-9-1 20:37 編輯

    2011-09-01  
            2010年8月7日,本報曾以《“光榮烈屬”門牌該掛誰家》為題,報道了汕尾市海豐縣烈士姚杰如遺孀的養(yǎng)子周志君與烈士“被過繼”的孫子姚智青為爭烈屬名譽打官司的事件。

           今年4月6日,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姚智青不是烈士姚杰如的遺屬,不屬‘光榮之家’門牌的張掛對象;周志君與烈士姚杰如、周位賢夫婦已形成了法律上的擬制直系血親關系。”終審判決至今已有近5個月,海豐縣民政局仍未給周志君家頒發(fā)“光榮之家”門牌。

           海豐縣民政局有關負責人對此有不同看法:汕尾市中院的終審判決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民政局要給周志君頒發(fā)“光榮之家”門牌,其次是周志君要獲得“光榮之家”門牌,需向民政部門重新提出申請。

           汕尾市中院在審理中認為,根據(jù)國務院《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規(guī)定,“革命烈士家屬”是指經規(guī)定機關批準,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制發(fā)的《革命烈士證明書》的家屬。據(jù)悉,1983年12月10日,姚杰如烈士的遺孀周位賢已取得民政部制發(fā)的《革命烈士證明書》。

           汕尾市中院還認為:周位賢在收養(yǎng)其胞弟之子周志君時進行了收養(yǎng)公證,周志君也履行了對其養(yǎng)母周位賢的生養(yǎng)死葬的責任……周志君與革命烈士姚杰如、周位賢夫婦已形成了法律上的擬制直系血親關系……因此,周志君要求海豐縣民政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向其頒發(fā)“光榮之家”門牌的訴訟請求有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關于“對于烈士犧牲以后過繼的子女不能給予烈屬稱號”的規(guī)定,結合第三人姚智青系姚杰如烈士旁系親屬,又沒有與烈士遺孀周位賢共同生活的事實,證實姚智青不是烈士姚杰如的遺屬,由于本案中烈士姚杰如直系親屬存在,且已取得《革命烈士家屬》證,因而其旁系家屬姚智青不屬“光榮之家”門牌的張掛對象……故撤銷海豐縣民政局給第三人姚智青發(fā)送“光榮之家”門牌的具體行政行為。

          南方日報記者 趙南堅

          實習生 符積強 楊金運 丁文俊

           ■事件回顧

           爭烈屬名譽

          狀告民政局

           據(jù)記載,海豐人姚杰如與妻子在1924年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1927年第二次國內革命戰(zhàn)爭中,姚杰如壯烈犧牲。

           2007年11月,烈士姚杰如的遺孀周位賢收養(yǎng)的兒子周志君要求海豐縣民政局為他張掛“光榮之家”門牌。海豐縣民政局認為周志君不是烈士遺屬,且民政局已為烈士被過繼孫子姚智青家張掛“光榮之家”門牌,故而拒發(fā)。

          隨后,周志君將海豐縣民政局告至海豐縣人民法院。2008年7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周志君與姚智青均不是烈士遺屬,不屬張掛“光榮之家”的對象。

          周志君不服,向汕尾市中院上訴,汕尾市中院將案件發(fā)回重審。2009年4月,海豐縣法院重審判決,確認周志君與烈士姚杰如已經形成法律上的擬制直系血親關系,但駁回周志君要求縣民政局為其張掛“光榮之家”門牌的請求。周志君仍然不服,再次上訴到汕尾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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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狀元
    發(fā)表于 2011-9-1 20:26:46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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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榜眼
    發(fā)表于 2011-9-2 10:45:05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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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人就是不知道當年的戰(zhàn)是這么打的.
    4#探花
    汕尾市民  發(fā)表于 2011-9-9 14:09:53
    轉帖)姚杰如烈士家屬針對"南方網"記者報導此事件的反應:
    歷史回顧:烈士犧牲的前后經過:
             姚杰如烈士,是廣東省海豐縣城中河村,姚厝人、共產黨員,一九二五年參加革命,曾任海豐總工會委員,三六九區(qū)特派員,一九二七年十一月在海豐縣公平鎮(zhèn)高沙帶領農民自衛(wèi)軍與國民黨反動派戰(zhàn)斗中英勇犧牲,犧牲時被砍頭分尸。頭顱被帶往公平圩,懸掛在“光宮戲臺柱上”,尸體留在原地腐化,七天后由當?shù)剞r民(高沙管區(qū)、坑尾村民阮謙文的父親)偷埋在當?shù)夭健?

    烈士家屬的悲慘遭遇:
            得到烈士犧牲后,烈士父母、烈士胞兄、堂叔等家屬前往公平圩,通過關系,用300銀圓(大洋)把懸掛在戲臺柱上的烈士頭顱偷換下來,由胞兄(姚學家)將頭顱偽裝在磁缽放在糞桶連夜挑回家,兇狠的國民黨反動派得知姚杰如烈士頭顱已被取回,追逐到我姚家,強行封房屋,封鞋店,沒收店里的所有財產,(當時姚家在海城大街有連豐鞋店)就這時候,姚家的生活只得靠親友的接濟和求乞度日,烈士的父親就在這饑寒交迫的情況下活活餓死,我們這個家庭為了革命,就這樣付出了慘重的代價。
    所謂烈士遺孀的出走:
          烈士犧牲后,烈士的原配周位賢(當時職業(yè)助產士、在海城鎮(zhèn)“ ...
    5#進士
    汕尾市民  發(fā)表于 2011-9-9 14:10:34
    “龍舌埔”衛(wèi)生院工作,原名:周振芬)害怕受株連,拋棄革命家庭逃回娘家,通過關系向國民黨反動派當局自新變成“自由女”為自身利益和安危宣布與烈士和烈士家庭脫離關系,用自己的工薪待遇去養(yǎng)育著娘家的親人,直在娘家去世。(有關周位賢的“自新”檔案在海豐縣衛(wèi)生局、民政局可查)。
    烈士過繼子的形成,血親血緣的確定:
         烈士犧牲后,根據(jù)海陸豐地區(qū)當?shù)孛袼,為了日后紀念,承擔烈士祖業(yè)和清明掃墓忌拜等民族風俗,由烈士母親主持,族人立字認可在民國三十四年正月初五日將胞兄之子(姚宇馮)過繼給烈士姚杰如為子的公證書,以便日后承頂著烈士房份,忌拜紀念烈士。

    黨和政府的關懷       解放后,我們家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一九五五年八月一日中央慰問團到我家慰問并發(fā)給烈士母親(姚彭氏)撫恤金300元,毛澤東紀念章一枚及中央人民政府頒發(fā)<<革命烈士光榮紀念證書>>(持證人:烈士母親)和一九五五年,一九七九年,二00八年廣東省人民政府頒發(fā)"光榮烈士"光榮烈屬"光榮之家"共三張,作為與烈士三代同居的同一家庭的姚家,從解放后一直至今都享受著烈屬優(yōu)待待遇。
    6#貢士
    汕尾市民  發(fā)表于 2011-9-9 14:11:22
    發(fā)揚革命傳統(tǒng),不忘烈士遺骨:
            作為烈士后代的姚家,從沒忘記烈士犧牲時身首分離的慘狀,姚家烈士三代一直都在尋找著當時犧牲時的遺骨,直至二000年得到了公平鎮(zhèn),高沙管區(qū),坑尾村村民:阮錦泉和85歲阮謙文老人(烈士犧牲時的目擊者,當年11歲)的消息,烈士遺骨終于尋找著了,經過了七十年的風風雨雨烈士的頭骨與尸骨合為一體,(當時得到海豐縣人民政府和海豐縣民政局關于<<姚杰如烈士遺骨的處理意見和復函>>烈士的英靈得到安慰,也還了烈士與親人的心愿,八十多年來這一家庭始終紀念烈士,緬懷烈士至今從未間斷過。

    周志君是哪來的烈士"養(yǎng)子"?
            革命烈士家庭是以"血"的代價而換來的,不是玩弄手段變相通過一張所謂"收養(yǎng)公證書"(周志君收養(yǎng)時間1985年,當年被收養(yǎng)的年齡30周歲的成年人,己婚,有勞動能力,單方面被收養(yǎng))的方式可以構成的,周志君與烈士姚杰如是跨越二個世紀二種政治制度的人物,而且距離烈士犧牲的時間長達60多年之久能成為烈士"養(yǎng)子"嗎?是你曾瞻養(yǎng)烈士雙親嗎?還是你曾與烈士同一家庭生活在一起?還是你解放前把烈士的頭顱埋了?還是你解放后把烈士的遺骨尋回的?還是你80年來都在紀念緬懷烈士嗎?今天你可知 ...
    7#舉人
    汕尾市民  發(fā)表于 2011-9-9 14:12:23
    道烈士的遺骸埋在那里呢?如果都沒有,都不知道、你何來是烈士“養(yǎng)子”呢?
    烈士家屬是能夠用法院“判”出來和“判”不是的嗎?
    眾所就知,革命烈士榮譽是以血和沉重的代價而換來的,不是用手段與金錢能夠取代的,烈士家庭四字是鐵的定性,"光榮之家"門牌掛在姚杰如烈士當年出生,生活,成長至犧牲的門口是理所當然,無可非議的,由不得其他人爭奪的。更不是能夠"判"是或"判"不是的。

      姚杰如烈士家庭對這一事件的看法: 一、姚家提有中央人民政府頒發(fā)"烈士光榮證書"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光榮烈屬"和"光榮之家"門牌,這是黨和政府對烈士家屬的認同,誰都沒法改變的事實,任何改變這一事實,將是對黨中央和人民政府的對抗。


    革命烈士己成為過去了,留給我們家屬只有流淚、回憶和懷念、緬懷。
    -----------------------姚杰如烈士家屬
    8#秀才
    汕尾市民  發(fā)表于 2011-9-9 14:13:38
    一、 法不溯及既往,姚杰如、姚宇帆之間已形成父子關系。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通俗地講,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guī)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

       二、“法律上的擬制血親關系”
    特指新中國成立之后的法律。所以,(2009)汕中法行終字第11號行政判決找不到姚杰如烈士犧牲以后過繼子女姚宇帆(及其后人姚智青)不能給予烈屬稱號的法律依據(jù)!
    因此,(2009)汕中法行終字沒有一個法律法規(guī)否定姚杰如烈士與姚宇帆之間的父子關系。所以,汕中法行終字第11號行政判決是錯誤的,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烈士家屬已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省人大、省民政廳、省高級法院提出申訴和上訴!
    9
    汕尾市民  發(fā)表于 2011-9-9 14:45:10
    汕尾市中級法院是低級法盲法院,沒有認真根據(jù)歷史背景與現(xiàn)代法律來判決這一案件,希廣大網友,新聞媒體對這一中國"特珠歷史意義"案件通過真人說法進行電視采訪報道,讓國人作出公正平判!
    10
    汕尾市民  發(fā)表于 2011-9-10 13:42:10
    兩全其美,姚家掛"光榮之家",周家掛"關系之家"!
    11
    汕尾市民  發(fā)表于 2011-9-10 13:42:31
    兩全其美,姚家掛"光榮之家",周家掛"關系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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