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
原告:李林榮,1984年生,漢族,住址:廣東省汕尾市海豐縣。郵編:516400,聯(lián)系電話:189279xxxxx,
被告:中國聯(lián)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地址:汕尾市城區(qū)城內路1號,郵編516000,電話:3345328,負責人:張建華。訴訟請求:
1、確認被告收取原告的6元話費違法;
2、判令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并退還原告6元和賠償6元;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如意通暢聽卡號碼13119819855為原告所有,原告于2011年2月22日在海豐縣廣富路被告處營業(yè)廳購買了該套卡,根據約定,原告使用該卡除了每月支付6元的來電顯示功能費以外不需要支付其他月租費,原告的卡來電顯示功能費已于4月1日給被告收取,但是被告又在4月3日無故收取了原告6元月所謂的“周期性費用”。綜上所述:
被告在未經原告許可的情況下強行收取原告的話費違反了《消法》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電信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三)款、《電信服務規(guī)范》附錄6第2款、《關于規(guī)范移動信息服務業(yè)務資費和收費行為的通知》信部清[2006]574號第五條。依據被告承諾和《消法》第四十九條、《電信條例》第七十五條、《關于規(guī)范移動信息服務業(yè)務資費和收費行為的通知》信部清[2006]574號第十二條,被告應當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請求汕尾市城區(qū)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支持原告訴求。
此致
汕尾市城區(qū)人民法院
附:1、套卡發(fā)票復印件4份;2、扣費清單復印件4份。3、民事起訴狀4份;4、套卡實物相片4張;5、身份證復印件4份;6、企業(yè)基本資料復印件4份。
具狀人:李林榮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曾經汕尾市海豐縣聯(lián)通綜合部經理李某某說讓我撤訴,給我1000元。我沒有接受。堅持開庭,今天終于收到法院的判決書了。以下是判決書。求圍觀。。。。。。。。!